體育總會︱港協要求屬會兩年內落實《機構管治守則》 否則或停資助

社會

撰文: 梁薾心

發布時間: 18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17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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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左起)港協暨奧委會義務秘書長楊祖賜、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。(朱永倫攝)

港協暨奧委會今日(20日)公布屬下體育總會首份管治檢討報告,少於6成項目管治水平達標,教練及裁判員管理水平達標率僅45%。港協亦發布守則,給予屬會兩年時間改善,2027年初檢視後仍未達標者或遭康文署暫停資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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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討涵蓋6個主要範疇,包括董事會管治、誠信管治、選拔運動員、教練及裁判員管理、會籍管理,以及一般行政事務,涉及243個良好機構管治細項;結果分為「全面執行」、「部分執行」及「沒有執行」3類,若屬會在相關項目有「全面執行」或「部分執行」,均被視為「基本達到合理的良好機構管治水平」。

促改善選拔機制 訂教練資歷

綜合77個屬會結果,58.10%細項達標,以會籍管理及誠信管治水平最高,分別達67.25%和67.24%;惟選拔運動員僅59.19%;董事會管治50.78%;教練及裁判員管理水平最低,只有44.65%。

其中在屬會處理投訴的項目達標率全部低於3成,「公布投訴處理程序」項目僅27%達標,「把調查細節記錄在案」項目更只有約16%(詳見表)。

港協提出10項建議,包括制定《機構管治守則》;建立及改善運動員選拔機制;制定教練及裁判員資歷和註冊機制等。各屬會須於2026年底或之前落實《守則》。

各屬會情況不一 難設硬指標

港協義務秘書長楊祖賜於會後稱,港協將於2027年初檢視屬會情況,再向達標者發確認證書,倘屬會未獲發確認證書,康文署或暫停向其發放恒常資助,直至情況改善,並須獲港協確認。他稱港協將確保運動員出賽和訓練安排不受影響;又說港協會修改會章,在必要時介入屬會以助管治,當屬會屢勸不改,更會發出警告,甚至派觀察員進入其董事會。

惟港協副會長霍啟剛強調並非用懲罰心態制定守則,指以往暫停屬會會籍,甚至把其踢出會,首個受害的是運動員,故絕不希望屬會資助受影響,「但如果(屬會)真是屢勸不改,起碼有尚方寶劍(《守則》)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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霍續指,檢討結果反映各屬會在推行良好機構管治方面漸見成效,但部分範疇確實需增強,包括董事會管治、選拔運動員、教練及裁判員管理。港協將與各屬會合作,並提供支援,包括考慮成立一組專業人士協助,形容是漫長「體檢」過程。

被問到《守則》缺硬指標,如未設董事會任期,會否成「無牙老虎」?霍啟剛解釋各屬會情況不一,強行畫綫未必是最好做法;又指不會「一刀切」向不同屬會提出同樣條件或要求,「要度身訂造的解決方案」。

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則表示認同報告方向及未來工作,目標清晰亦給予體育總會彈性,形容是進步的開始,樂見體育界更專業化,管治邁向更透明、更有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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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薾心